加入收藏   在线问答
沧州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沧州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咨询详情

沧州会计培训学校之中级会计经济法核心考点票据权利与抗辩

录入:沧州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20/9/18
摘要: 沧州会计培训学校为帮助大家全力备考,沧州仁和会计培训学校为大家汇总了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的考点:票据权利与抗辩,快一起过来看看吧!!!

沧州会计培训学校沧州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核心考点:票据权利与抗辩

  票据权利与抗辩

  (一)票据的权利

  1.票据权利的种类

  (1)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一般情况下,持票人应当首先行使付款请求权,得不到付款时,方可行使追索权。

  2.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

  (1)出票取得;

  (2)转让取得;

  (3)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获得票据。

  3.当事人能否取得票据权利的判断

  (1)对价

  ①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②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其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2)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4.票据权利补救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1)挂失止付

  ①概念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②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种类

  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

  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③止付期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即依法向持票人付款。

  【注意】挂失止付不是丧失票据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

  (2)公示催告

  ①概念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法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由人民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

  第一步:向法院递交公示催告申请书。

  第二步:法院受理后发布公告。

  第三步:向法院递交除权判决申请。

  第四步: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并公告。

  ②可公示催告的票据

  只有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才能申请公示催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现金支票不得申请公示催告。

  ③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④公示催告期

  公示期间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起码在票据付款日后的15日内)

  ⑤除权判决公告之日起,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3)普通诉讼

  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定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活动。

  2.失票人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担保;担保数额相当于票据载明的金额。

  3.在判决前,丧失的票据出现时,付款人应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并将情况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终结诉讼程序。

  4.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对出票人或承兑人的权利

  (1)持票人对远期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2.对一般前手(除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其他前手)的权利

  (1)持票人对一般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2)持票人对一般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二)票据的抗辩

  1.对物的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

  票据行为不成立

  (1)如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

  (2)债务人无行为能力

  (3)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进行票据行为

  (4)票据上有禁止记载的事项

  (5)背书不连续

  (6)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等

  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

  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等

  票据载明的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

  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等

  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

  如应作成拒绝证书而未作等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

  2.对人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债权人的抗辩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3.票据抗辩的限制

  (1)凡是善意的,已付相当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沧州会计培训学校沧州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欢迎大家到校咨询试听课程!!!

 

上一篇: 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核心考点:票据行为的规     下一篇: 如何备考中级会计效率更高

课程分类

在线客服

 方式一:电话咨询(8:00-21:00)

132-3010-3691

 方式二:在线报名 在线咨询

网上报名     在线咨询

 方式三:留言咨询(专业老师回复)

  • * 姓名:
  • * 电话:
  •  Q Q:
  •  内容:

学校动态

在线问答

学校首页 | 学校简介 | 开设课程 | 学校动态 | 学校师资 | 学校相册 | 在线问答 | 网上报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15 © 沧州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版权所有 all right resevied 豫ICP备12023013号 技术支持:91搜学网